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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滨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和类别是公益一类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20号市总工会大楼5楼。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39 万元。(与开办资金确认证明金额相一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滨州市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滨州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填写本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加强青少年活动中心的管理运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青少年校外素质教育培训、文化学习交流以及青少年研学实践等工作,为全市青少年提供优质校外教育活动服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
(二)举办单位审定本单位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三)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本单位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四)举办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本单位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滨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十四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研究通过“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滨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履行以下义务: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日常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会议一般由滨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办事,重要工作、重大活动,要坚持事先集体讨论确定原则,形成会议纪录通过,在操作过程中和工作结束后应向举办单位报告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滨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滨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副主任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评先树优、通报表扬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经滨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滨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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